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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二八事件參與者自新連保切結書(1947年)

228事件之後的清鄉工作中,警備總司令部嚴令有參與事件嫌疑者必須自新連保,而後許多直接參與事件的青年獲判數個月不等的刑期,乃依據地方簽署自新連保切結書的方式,而獲得警政單位的所謂從輕發落。不過相對而言,對於3月中旬、國軍控制臺灣前後,各地發生的牽連逮捕、濫殺政治菁英的事件,政府與警務單位始終沒有明確的交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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