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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剿武器現場
行政長官陳儀於1947年3月20日發布〈為實施清鄉告民眾書〉(1947年),文告內容從當時省政府的立場出發,指二二八事件的過程是「亂黨叛徒所造成的暴動」,並稱為「徹底肅清惡人」而「實施清鄉」,要求民眾配合警務機關的清繳工作,交出「武器」與「惡人」。照片中即為收繳武器後的檔案照片,清鄉計劃規定包括事件中被劫奪之械彈軍品、民間私有之槍砲刀械均需自動報繳當地駐軍或縣市政府、區鎮鄉鄰里長,轉繳警備總司令部。若「人民報繳私有武器者,按俘獲槍械核發獎金,如查出有隱匿不報者,即以私藏軍火處以極刑。」。
*參考來源:
1.張炎憲等,《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》(臺北: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,2006)。
*延伸閱讀:
1.賴澤涵等編,《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》(臺北:行政院,1994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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