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噶瑪蘭抵美簡社開墾執照

清朝官府在 1810 年(嘉慶 15 年)將噶瑪蘭地區納入版圖的同時,即面對如何彌補溪北噶瑪蘭人村社的土地流失、並避免溪南重蹈覆轍的挑戰;為解決此問題,遂訂定「加留餘埔、加留沙埔」制度,保留溪南村社周邊二里或一里土地、或將溪北烏石港口到蘭陽溪口間的海岸沙丘設定為番業;除了強勢介入土地的分配外,也由官府代噶瑪蘭村社與漢佃約定租佃關係,並發給執照,將此關係納入官府的監督系統。本件即為 1833 年(道光 13 年)由噶瑪蘭管理民番糧補海防分府(仝卜年,號磵南,山西平陸人。道光 11 年 12 月 7 日由惠安知縣陞任)發給佃戶黃烏認墾西勢抵美簡社(今礁溪鄉白雲村)的執照。 從執照內文可見,噶瑪蘭各村社及各人所分的土地原擬「自行贌給」,但官府考慮噶瑪蘭人不通漢字語言,所以決定「丈定界址按社分別算定甲數,官為招佃三籍佃民承耕」;執照載明土地四至及面積貳分貳厘肆毫,並明定「限拾肆年(1884 年)起科每年每田完納番租穀貳石,每屆西成務須乾圓好穀運赴該社照數交納」。然而,即使在這樣的制度下,噶瑪蘭村社的土地終究以「招永耕」、「杜賣」等途徑流失,多數經濟困頓、遭遇漢人歧視與不平的對待噶瑪蘭人,不得不另尋生活空間。
*參考來源:
1.詹素娟,〈有加有留──清代噶瑪蘭的族群土地政策〉,收於詹素娟、潘英海主編,《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》(臺北: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,2001),頁113-138。 2.林玲玲,《宜蘭縣文職機關之變革(上冊)》(宜蘭:宜蘭縣政府,1997),頁35-42。 3.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:噶瑪蘭抵美簡社開墾執照:2003.010.0086。
*延伸閱讀:
1.詹素娟,〈有加有留──清代噶瑪蘭的族群土地政策〉,收於詹素娟、潘英海主編,《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》(臺北: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,2001),頁113-138。 2.林玲玲,《宜蘭縣文職機關之變革(上冊)》(宜蘭:宜蘭縣政府,1997),頁35-42。 3.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:噶瑪蘭抵美簡社開墾執照:2003.010.008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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