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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小圭社人招佃開墾的契書
這張古契約是〈乾隆 53 年正月小圭社白番高洛立給永佃手摹字〉。1788 年(乾隆 53 年)小雞籠社高洛將位於荖梅溪邊土目升三鄰旁的水田,以 32 兩的代價,採用「永佃」的方式,招漢佃許紹周耕墾,契書中並約定必須逐年配納口糧租 5 斗。這塊土地座落於現今新北市石門區的荖梅溪畔,土地的擁有者是凱達格蘭族小雞籠社的平埔原住民高洛。契書中「永佃」一詞是指佃戶獲取自由佃作的權利並可自由退佃,地主無權干預對土地之直接經營權,更不得隨意撤佃。此即民間著名之「只准佃辭東,不准東辭佃」;同時,土地所有權的轉移、繼承、贈與均不影響佃戶之土地用益物權,此即民間法諺所謂「換東不換佃」。在臺灣平埔原住民與漢人的地權互動歷程中,「永佃」象徵著漢人對土地經營支配從被動轉為主動,這同時也是平埔原住民地權流失的關鍵標幟。
*參考來源:
林明美編,《北路淡水:十三行博物館館藏古文書》(臺北: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,2005)。
*延伸閱讀:
1.吳學明、黃卓權編著,《古文書的解讀與研究》(新竹:竹縣文化局,2012)。 2.陳秋坤編,《臺灣古書契》(臺北:立虹,1997)。 3.吳學明編輯,《臺灣古文書學會會刊(第九期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專輯)》(臺中:臺灣古文書學會,2011)。 4.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:給永佃字,2003.010.0001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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