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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投社人抵押番大租借銀的契書

這張古契約是〈咸豐元年 11 月北投社番業主羅眉聖立胎借番租字〉。 1851 年(咸豐元年) 11 月北投社番業主羅眉聖將祖先遺留的水田每年徵收的口糧租,以此為胎向漢人蔡輝是典借佛銀 17 大元,這塊水田位於大埔洋(北投大埔洋,現今地名為南投縣草屯鎮),面積約有 1 甲 2 分,每年可以收租 5 石 7 斗 1 升 2 合。番業主羅眉聖以這筆租業收入抵押向漢人蔡輝是借錢,約定每1大元每年要繳 3 斗的利息,17 大元全年就要 5 石 1 斗,其餘尚剩租尾穀 6 斗 1 升 2 合則逐年刈單交付銀主收抵利息。契約最後會訂明不拘年限只要備足本金、利息一齊還清,就可以贖還借字。 這是一件平埔原住民將番大租抵押給漢人質借銀錢的契約,「乏銀費用」往往是平埔原住民土地流失最大原因,通常這種借貸關係都是地權異動的先聲。
*參考來源:
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採集組編,《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》,(南投:臺灣省文獻委員會,1999)。
*延伸閱讀:
1.吳學明、黃卓權編著,《古文書的解讀與研究》,(新竹:新竹縣文化局,2012)。 2.陳秋坤編,《臺灣古書契》,(臺北:立虹,1997)。 3.吳學明編輯,《臺灣古文書學會會刊(第九期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專輯)》,(臺中:臺灣古文書學會,2011)。 4.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:胎借番租,2003.010.001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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