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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田庄佃農陳露繳交「抄租」的收據

參與抗官行動的人,官府除了逮捕本人或親屬,也可能沒收其家產充公,稱為「抄封叛產」。這張收據提到的「抄租」,即是臺灣府將抄封地委託彰化士紳楊汝瀾擔任佃首,再由佃首轉租給佃農開墾所收取的租金。這塊土地位於學田庄(今臺中市烏日區),是林爽文事件的叛產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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