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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公報(1986年)
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之中央民意代表為立法委員、監察委員、國大代表等三種,由於中央民意代表均有任期,因此動員戡亂時期,便透過包括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等各種途徑,說明由於無法舉行包含大陸地區的選選,因此中央民意代表繼續延任至次屆代表選出為止,形成萬年國會的狀況。而至1969年蔣中正總統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5項之規定,公布「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」。薛化元指出「基本上此一辦法乃是因為臺灣及福建(金馬)選出的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,長期未進行改選。因此對原選出中央民意代表之缺額,或是因為人口改變、行政區域調整,依憲法規定新增員額,進行增補選,當選者其權利、義務與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相同,而毋須改選。」此項選舉為動員勘亂時期臺籍政治人物參與中央政治的管道。1972年的「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」,進一步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,至1991年「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」廢止前,上述辦法為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主要法源依據。1986年,為增額辦法實施後第一屆國民大會的第3次增額選舉。
*參考來源:
許雪姬總策畫,《臺灣歷史辭典》(臺北:遠流出版,2004),頁701。
*延伸閱讀:
薛化元,《自由化、民主化 :臺灣通往民主憲政的道路》(臺北:日創社文化,2006)。
  •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公報(1986年)
  •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公報(1986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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