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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05年,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81號,實施保甲徽章制度,明訂1906年2月1日實施,推行理由為「使人一眼即可識別保正甲長,同時藉配戴徽章,促保正甲長審慎行動。」此外,保正甲長徽章是由東京市下谷區池之端仲町(今東京都台東區內)的玉寶堂承製。保正章,通常質地為純銀,直徑約一寸六分(約4.8公分),中心有篆體字「保正」二字,其平日以黑漆箱儲存。掛於左臂上。
*參考來源:
謝仕淵,〈「今後凡有勤務者 須帶徽章」――1905年「保正甲長徽章」之研究〉,《歷史臺灣》第7期(2014年5月),頁51-75。
*延伸閱讀:
謝仕淵,〈「今後凡有勤務者 須帶徽章」――1905年「保正甲長徽章」之研究〉,《歷史臺灣》第7期(2014年5月),頁51-75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