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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戰後回復原有姓名之申請書(1945年)
1945年12月12日,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定「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」,其因為臺灣人於日治時期受「皇民化運動之壓迫,或因其他原因廢棄原有姓名」,為使人民便利回復原有姓名而訂此辦法。1946年1月28日,國民政府宣布恢復臺人國籍後,公告於一定期間內,必須填具申請書並附相關文件,向村里長辦公室申請,原住民則參照中國姓名自定姓名向警察機關申請,未辦理回復姓名手續者則須接受罰款。不過對於臺灣人而言,自我的意願有時走在政府之前,1945年9月16日,距離戰爭結束剛好一個月,新竹竹北曾家,便申請復歸姓名。
*參考來源:
1.薛化元,《戰後臺灣歷史閱覽》(臺北:五南出版社,2010)。 2.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,卷名「本省人民聲請回復原姓名」,件名「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限期辦理公告」。
*延伸閱讀:
薛化元編著,《自由化 民主化 臺灣通往民主憲政的道路》(臺北:國立編譯館、日創社文化,2006)。
  • 戰後回復原有姓名之申請書(1945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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