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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賣女為婢契書
這是一份開頭為「為出賣女婢收銀字」的契字,是一份1895年(光緒21年)成立的契約書,內容為李阿火以62大元將7歲的女兒來喜賣給林枝榮為婢,內容註明「教訓成規聽侍差呼永為己奴婢」、「自此一賣干休日後此女長大配婚或嫁或賣認從銀主主裁不得以難」云云。早期臺灣賣女為婢的情況非常普遍,女性尤其是女童,時而淪為讓渡捐賣的商品,即使成長後,在婚姻與工作作息上也不具有自主權。
*參考來源:
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:契書-立出賣女婢(子良廟)佳里,2003.007.0072。
*延伸閱讀:
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:契書-立出賣女婢(子良廟)佳里,2003.007.007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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