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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南屯區第二期補充兵入伍紀念合影

根據1951年新修正的兵役法,將兵役分為常備兵、補充兵及國民兵三種。所謂常備役為適合「常備兵役之超額男子,視國防需要,每年徵集一部入營,由常備師或管區施以四個月至六個月之訓練,期滿退伍。」因此,1951年開始實施常備兵役,補充兵役訓練則於1953年開始,第一期在1月底徵調,第二期補充役則於6月11日徵調。當時的臺灣,當兵是件大事,補充兵雖僅受訓4個月,但入伍一事仍然備受矚目,特別是政府當局強調服兵役是人民應盡義務,因此各地役男入伍均有熱鬧的歡送,如同照片中臺中南屯區補充兵入伍即為一例。
*參考來源:
1.立法院法律系統(兵役法),立法院國會圖書館,2013/06/26,http://lis.ly.gov.tw/lgcgi/lglaw。 2.《聯合報》,1953年6月11日前後日報導。
*延伸閱讀:
秦大智,〈我國冷戰時期兵役制度之研究〉,《黃埔學報》61(2011),頁1-1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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