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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2年9月,日本政府為了因應戰爭時期武器增產所需,根據〈國家總動員法〉,下令進行金屬回收,包括鐵、銅、合金、鉛、鋁、錫等等。為了回收這些金屬品,日本與臺灣國內各地的寺廟、學校機關的鐘、街燈、看板、鐵製郵筒、銅像都被要求提供出來;至於一般家庭的鐵門、鐵柵欄、日用雜貨的金屬用品等,表面上是鼓勵民眾自動捐出,實質採半強迫的性質,對於不願協助回收者,視同「非國民」看待。到了1943年,甚至連當時已停用的50錢硬幣也列為徵集的對象,足見當時的金屬資源已極度的匱乏。
*參考來源:
蔡錦堂編著,《戰爭體制下的臺灣》(臺北市:日創社文化,2006),頁152-154。

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