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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嚴令與它的時代

一般認知的臺灣戒嚴,是以臺灣省政府發佈〈戒嚴令〉的1949年5月19日,到1987年7月15日總統令宣佈解嚴為止。其間政府依〈戒嚴法〉制定諸多辦法,包括將平民交付軍法審判,對集會結社、出版品、人身行動、戶口…進行嚴密管控。 戒嚴法規之外,1948年延續到1991年的「動員戡亂」體制,及其下衍生的「懲治叛亂條例」等法規,更成為軍政機關對付異己的利器。另有早先即制定的「違警罰法」、「出版法施行細則」等涉及限縮人民自由的法令,建制成嚴密、無所不管的法律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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